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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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443.7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1150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缴,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