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汽车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汽开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铺租赁保证金26668元和物业费保证金16000.8元,合计42668.8并支付利息【以426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长春汽开万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