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人民币2835245.37元; 二、驳回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5元,由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二厂负担13060元,由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负担11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