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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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国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保来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