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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明煦利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三全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大兴区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6241.3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354.1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负担18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三全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2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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