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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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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佳华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780元(已抵除支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6534.44元,合计38314.44元。(其中30314.44元赔付给原告***,8000元付还垫付方***)

二、被告***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尚欠部分赔偿款18534.44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46元,减半收取计625.73元,由原告负担212.73元,被告***负担286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负担127元。原告已先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予退回。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38元,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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