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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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五指山乐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指山乐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核实原告是否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