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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玉林、高省军、高尚艳、高尚是精神损害抚慰金27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玉林、高省军、高尚艳、高尚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合计268009.35元,两项共计295509.35元; 二、马水芝、***、孟某1、孟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孟某3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张玉林、高省军、高尚艳、高尚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合计425355.15元; 三、驳回张玉林、高省军、高尚艳、高尚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8元,减半收取8509元,由东营市海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