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一日的货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37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2元,由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097元(已交纳),由***负担78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