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冯珍珍、邵松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80,600.00元。 三、驳回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冯珍珍、邵松青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00元,由冯珍珍、邵松青负担889元;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7元;反诉费2,050.00元,由冯珍珍、邵松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49.00元,由冯珍珍、邵松青负担3,492.00元,鄂州市飞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5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