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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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萍乡市煜晟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赣0323执716号之一 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煜晟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4513元,执行依据为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煜晟塑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70000元,剩余部分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煜晟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3117.69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各自承担一半。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