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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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案外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对湖南百盛企业有限公司清偿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6736号民事判决中案涉的债务,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当事人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