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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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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
北京福源恒业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50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三段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3日为211700元;自2017年2月4日起,以3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409元,由***、***共同负担83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上诉部分3420元,由***、***共同负担501元,由北京京承浩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919元;***上诉部分922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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