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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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底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六十九万七千九百二十三元六角。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不履行合同赔偿金二十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早餐费九万〇一百六十二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8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661元(其中18822元已交纳,另28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9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反诉案件受理费104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9945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鼎盛华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