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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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门窗等剩余款项2000400.5元,并支付以2000400.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5元,由原告负担7522元,被告锦州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