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赤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赤城支行借款本金515522.34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374.81元(以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赤城支行对被告***、***所抵押房产(抵押合同编号DY181024000544)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4,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