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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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273100元及后续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对被告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385011.26元; 三、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在履行完上述给付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3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8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