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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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本金39295.53元并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偿清之日止(折合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