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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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3301.58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领用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471.87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折合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4元,减半收取109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