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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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借款379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5元,减半收取计3947.5元,由***、莆田市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