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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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通恒思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通恒思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货款五十七万四千零五十八元及违约金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一元六角;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北京通恒思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四千六百七十九元(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通恒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四十四元(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通恒思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一九年 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