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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继承张春银遗产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13656元。 二、被告峨眉山市广弘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23490元。 三、被告峨眉山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2349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9963元。 五、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9963元。 六、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46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骥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5元,被告***、***、***、***负担69元,被告***、峨眉山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被告***、峨眉山市广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