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1198.04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7月6日的利息43304.77元,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41198.0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4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