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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
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
常州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1民催12号

申请人: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9305,面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1日,出票人为常州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安西玛特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营口三华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峻

人民陪审员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珊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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