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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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695461元; 二、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9092.2元; 三、被告***不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石河子市新安盛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