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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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上海保利泓融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246,554.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6,554.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计2,449元,由被告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