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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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永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高碑店市永盛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折价款50000元; 2驳回原告北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元,由原告负担1998元,被告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