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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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阿鑫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阿鑫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给付利息时,扣减已付利息62812.26元)。 二、被告山东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东阿鑫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清单上列明)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76元减半收取15388元,由被告东阿鑫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