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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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109834.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5.86元,减半收取为1307.93元;由原告***、***、***、***、***、***负担628.47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9.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33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