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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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享有34%的产权份额、原告***享有16.5%的产权份额、原告***享有16.5%的产权份额、原告***享有16.5%的产权份额、原告***享有16.5%的产权份额;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给付被告***及第三人金梅艳房屋产权折价款434,000元; 三、第三人上海浦东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五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云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60元(五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19,328元,被告***、第三人金梅艳共同负担4,832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受理费24,160元(第三人金梅艳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19,328元,被告***、第三人金梅艳共同负担4,832元。估价费7,1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5,680元,被告***、第三人金梅艳共同负担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