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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衣物损、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814,989.18元; 二、被告上海想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共计14,000元; 三、被告上海海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衣物损、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243,483.78元,该款与被告上海海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495,105元相抵扣后,被告上海海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48,378.78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3元,由原告***负担8,593元,被告上海想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2元,由被告上海海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