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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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诉人方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诉人王学庆车辆损失15314元; 二、驳回申诉人王学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申诉人方永福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分,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