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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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29166.75元及利息(从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3元,由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