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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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鲁1325执恢7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云荣、李兴强、李月军、蔡军、梁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