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浩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浩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仓储物江瑶贝996件(7.5公斤/件)。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