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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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843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4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 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石家庄冀中金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24,639.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合计5,582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