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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晨泰经贸有限公司
河北特丽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7民初45号

原告***,男,38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特丽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海洲)。

被告河北晨泰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男,50岁,住***。

被告***,男57岁武安市。

原告起诉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现正在服刑,目前又处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法律文书不能正常送达,庭审不能正常进行,本案目前应当驳回起诉,在疫情结束后,原告再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9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郝社民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康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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