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7016元,并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