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投资项目协议书》及《承诺书》、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的《承诺书(二)》均无效; 二、被告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桂花油脂有限公司应共同返还原告玉林市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扶持金7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7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桂花油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