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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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租金293791元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7098元,并以293791元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回购价款310202.85元元及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甘肃易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甘肃易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甘肃易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的任一被告履行了本判决确认的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被告相对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予以相应减免; 六、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一至四项判决中的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元,由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甘肃易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