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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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东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人民币1,567,880元; 二、被告上海浦东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按每月3,000元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由被告上海浦东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