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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153697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以1353697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0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9627元,由被告***、***负担5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