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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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893号 江州区鼎盛五金水暖器材批发部、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州区鼎盛五金水暖器材批发部申请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州区鼎盛五金水暖器材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江州区鼎盛五金水暖器材批发部支付货款345441.65元及利息(利息以345441.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4544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江州区鼎盛五金水暖器材批发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6482元,申请执行费51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存款379527元,其中本案执行款374348元,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费5179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