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先锋实业公司 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燎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签订的《乐虹坊项目商铺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26,023.9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7,224.91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7,421.30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67.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98.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蝶理美容美发店负担人民币1,036.22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乐虹坊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