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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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4182.5元; 二、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3月17日的违约金16494.66元(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由被告浙江亚厦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6元,由原告天津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