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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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75,877.3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9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56.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