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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盐合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盐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其向江山公司提供租赁的10台升降机予以拆卸;驳回江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江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盐合公司设备租金196.4万元、进退场费23万元、附墙加长费14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234.4万元;

四、驳回盐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32元减半收取10,016元,合计27,936元,由盐合公司负担550元,江山公司负担27,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4.56元,由盐合公司负担550元,江山公司负担1118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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