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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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盐合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黄石江山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即盐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其向江山公司提供租赁的10台升降机予以拆卸;驳回江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江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盐合公司设备租金196.4万元、进退场费23万元、附墙加长费14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计234.4万元; 四、驳回盐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40元减半收取12,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32元减半收取10,016元,合计27,936元,由盐合公司负担550元,江山公司负担27,3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4.56元,由盐合公司负担550元,江山公司负担1118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