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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
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盈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643797.73元(含本金848万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163797.73元)及利息(以84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565%为标准从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盈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秦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运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王雪洪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江苏盈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113元,由原告负担2148元,十六被告负担76965元(其中被告***、***、***、***、***以在继承王雪洪的遗产范围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113元。

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6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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