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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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 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 上海东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清偿贷款,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在贷款清偿后应立即注销设立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XX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如第三人***逾期未清偿贷款,则由原告***代为清偿贷款以消灭抵押权; 二、被告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应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XXX室房屋执行回转至被告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名下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XXX号XXX室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东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