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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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炜鼎智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炜鼎智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0000元; 二、被告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炜鼎智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2019年9月1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炜鼎智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4元、保全费196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814元、保全费568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814元、保全费1963元,其中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3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39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